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信郎与汪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郎,汪林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4号原告:陈信郎,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汪林儿(又名汪林尔),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郎诉被告汪林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信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5元,本院依法收取1253元,由原告陈信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