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宣某票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48号申请人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申请人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宣某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27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某宁某某姚某某合作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0398号(票面为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玉苑转轴厂,收款人慈溪市兴发磁业科技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某审判员 王 某 某审判员 邵某某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某 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