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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余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宣某票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48号申请人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申请人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宣某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27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某宁某某姚某某合作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0398号(票面为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玉苑转轴厂,收款人慈溪市兴发磁业科技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永××金属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某审判员 王     某     某审判员 邵某某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某     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