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丽平、张晓金与潘瑞生、潘贻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平,张晓金,潘瑞生,潘贻华,潘瑞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陈丽平。原告张晓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龙。被告潘瑞生。被告潘贻华。被告潘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平、张晓金与被告潘瑞生、潘贻华、潘瑞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平、张晓金于2011年1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且原告已经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瑞生、潘贻华、潘瑞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丽平、张晓金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平、张晓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陈丽平、张晓金负担。审 判 长 张锦钢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