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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某某天上人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某某路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本市某某路4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樊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天上人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某某路分店,住所地本市某某路66号。法定代表人:庞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某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环罚字(2010)S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某某天上人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互助路分店依法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碑环罚字(2010)S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环罚字(2010)S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荣审 判 员  王育英代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