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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房某与罗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房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上诉人房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0)绍嵊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嫁到上诉人家乡,尽管户口没有迁移,但经常居住地在嵊州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陈述被上诉人自1998年起已回金华娘家居住,夫妻双方已分居十二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哲   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   玉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