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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占国锋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国锋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国锋,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鄱阳县。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0)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国锋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国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8日20时40分许,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占国锋要求做一张假身份证,双方谈好价款为100元,后被告人占国锋���徐某处提取了照片和身份信息。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占国锋携带做好的名为“陈奇”的假身份证和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新大路加贝超市附近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占国锋的暂住房内查获并扣押了用于制作假证件的电脑、扫描仪、图章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国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及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国锋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国锋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国锋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3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毅  刚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璐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