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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高忠、陈美华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6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高忠,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7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陈美华,绰号林妹妹,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太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韩聪定,绰号五里阿聪,女,1979年2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赌博于2010年8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12月1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及其辩护人胡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下旬至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共同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周某家,叶某家、汤某家等地,多次招引邱某、林某、毛某、孙某等人,以“纸牌牌九”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邱某、周某、毛某、林某、孙某、姜某1、陈某1、姜某2、陈某2、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票据、被扣押物品照片、本院(2007)慈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高忠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胡洁关于对被告人韩聪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郑高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美华、韩聪定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高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美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韩聪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郑高忠、陈美华、韩聪定共同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栽  林人民陪审员 陈  红  凯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