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君与被告吉林新元集团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安君;吉林新元集团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莲民二初字第60号 原告王安君。 委托代理人孙武胜、张瑞,陕西法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新元集团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君与被告吉林新元集团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君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安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404元。 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