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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某诉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中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郭某,男,1983年1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白朝阳,男,1971年8月20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月8日生。被告中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郭某诉上述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