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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戴春华与沧州市运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云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华,沧州市运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云峰,朱润杰,张忠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戴春华,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董事长。被告杨云峰,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沧县。被告朱润杰,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沧县。被告张忠强,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华诉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云峰、朱润杰、张忠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春华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