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伍万胜与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竹园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万胜,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竹园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铜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伍万胜,男,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铜陵县顺安镇。被告: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竹园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万胜诉被告铜陵县顺安镇荣光村竹园村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万胜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伍万胜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圣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