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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继克与王登云、王升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克,王登云,王升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金继克,男,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崔建义,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王登云,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作臣,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王升良,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金继克诉被告王登云、王升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金继克提交的起诉状中,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继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金继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柳孔圣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