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2010年1月19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同年6月19日又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乙。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经事先商议后,至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135号,采用踢门的方式进入408室,窃得被害人郑某放置于房内的人民币46元以及手表两只、观音形状玉佩挂件一个。2、当天下午,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又在杭州市西湖区五联西苑157号,采用上述相同手段进入402室,窃得被害人覃某放置于房内的黑色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80元)、纳普斯鼠标、键盘一套(价值人民币52元)、恒波牌HB127-3型音响一套(价值人民币68元)、超人牌SB-75型吹风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元)、GVANMING牌TFQ型烫发夹板一只(价值人民币52元)、SANTINO牌拉杆行李箱一只(价值人民币96元)、红色皮包一只(价值人民币47元)及白色某、手链各一条。而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下楼欲离开时被群众及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窃得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79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覃某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以及足迹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二、被告人唐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1年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