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执民字第66、67、68-5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等与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多丽斯数码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多丽斯数码纺织有限公司,李万奎,黄超群,绍兴中清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伟益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迅宇染整有限公司,陈天华,李万芬,程宏,董志雅,汪尧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66、67、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讼代表人:俞美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讼代表人:陶友根。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负责人:朱铭钢。被执行人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法。被执行人浙江多丽斯数码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奎。被执行人李万奎。被执行人黄超群。被执行人绍兴中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玉润。被执行人浙江伟益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法。被执行人绍兴迅宇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华。被执行人陈天华。被执行人李万芬。被执行人程宏。被执行人董志雅。被执行人汪尧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2088、2089、2090号民事调解书、(2009)绍商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12日,依法委托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浙江天恒拍卖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绍兴迅宇染整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食堂、宿舍楼、染化料仓库(绍房权证马鞍字第××号、绍房权证马鞍字第××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设备、车辆、库存物资及其他物品、印染指标。(详见大统评报字(2010)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0)第015、016号土地估价报告,印染营业执照除外)。2010年6月12日买受人浙江宏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53940495元竞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迅宇染整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1车间、2车间、3车间、4车间、食堂、宿舍楼、染化料仓库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绍房权证马鞍字第××号、绍房权证马鞍字第××号,有证建筑物面积37718.3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8564平方米)、设备、车辆、库存物资及其他物品、印染指标(详见大统评报字(2010)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绍县土评(2010)第015、016号土地估价报告,印染营业执照除外)归买受人浙江宏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浙江宏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陈幼林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