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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奉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奉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张某。被告:毛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取名毛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多次借高利贷赌博,于2009年4月8日协议离婚。后因被告的欠款与共有房产有关,经协商后于2009年6月4日复婚,归还了被告的欠款,但被告又赌博欠下高利贷,逃离了本地,不负担家庭义务,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现已受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