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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管国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管国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福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建庭,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职工,住慈溪市。被告:管国刚,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管国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0年9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国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6日建立纸板加工业务关系,2008年12月26日合同期满,到2010年3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纸板加工款184445.15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现诉请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加工款184445.15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3753.4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对诉请第2项变更为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0年3月17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管国刚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承揽(加工)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加工关系;2.对帐单回执一份,以证明被告到2010年3月16日欠原告纸板加工款184445.15元。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原告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纸箱板,纸箱板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均按传真,当月发生额当月底前付清,被告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等。2010年3月16日,经原、被告对帐,被告在对帐函回执上签名确认到2010年2月28日止,尚欠原告纸板加工款184445.1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加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由于被告在2010年3月16日对帐后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即时支付所欠加工款并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自2010年3月17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国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加工价款184445.15元,并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冬云审 判 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附一: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