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杜燕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燕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燕立,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燕立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燕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杜燕立通过在慈溪市游戏中心发布信息、QQ聊天等方式,谎称要出售慈溪市游戏中心虚拟货币“银子”,骗取了陈某的信任,后其让陈某将人民币2900元打进了宋某的账户。待钱款入账后,被告人杜燕立向宋某谎称是自己要购买“银子”,从而获取了宋某支付的“银子”。后因事情败露,其不得已向陈某支付了“银子”。同月28日,被告人杜燕立以同样的方式,谎称要购买“银子”,骗取了孙某的信任,待孙某将八千万两“银子”打进其在慈溪市游戏中心的账户后予以转卖获利。经估价,所骗“银子”价值人民币3600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杜燕立以同样的方式,谎称要出售“银子”,骗取了徐某的信任,后其让徐某将人民币590元打进了马某的账户。待钱款入账后,被告人杜燕立向马某谎称是自己要购买“银子”,从而获取了马某支付的“银子”。后其又将“银子”出售套现,未支付徐某相应的“银子”。案发后,被告人杜燕立的家属已将赃款退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燕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孙某、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马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客户通知单、价格认证报告书、收条、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杜燕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燕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燕立系自愿认罪,且已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燕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1年1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浩国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