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临於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吴某某电信合与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吴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於民初字第1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临安市××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与被告吴某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祖法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