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志杰与张锁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杰,张锁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杨志杰。被告张锁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杰与被告张锁勋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杰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璐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