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舟山××××船厂有限公司、舟山××××船厂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海运××与海运××有限公司、提供155万美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船厂有限公司,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申请人:舟山××××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市××横镇龙山沙岙。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申请人:海运××有限公司(bmshippinggr0ups.p.a.)。住所地:意大利××箱,邮编554036(p.0.b0x88vialeg.daverrazzan0,554036marinadicarrareitaly)。申请人舟山××××船厂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费用为由,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巴拿马籍“bmexpl0rer”号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55万美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舟山××××船厂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舟山××××船厂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停泊于浙江省岱山县衢山港区的巴拿马籍“bmexpl0rer”号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55万美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舟山××××船厂有限公司应当在自扣船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六、本案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海运××有限公司(bmshippinggr0ups.p.a.)所有的巴拿马籍“bmexpl0rer”号轮。现将该轮在浙江省岱山县衢山港区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本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浙江省岱山县衢山港区的被申请人海运××有限公司(bmshippinggr0ups.p.a.)所有的巴拿马籍“bmexpl0rer”号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1年1月4日(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2、本院2011年1月4日(2011)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二○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