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林传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传寿。2006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魏有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传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代理检察员彭伟、被告人林传寿及其辩护人魏有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4日,刘某甲(已判刑)与苏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都动手打了对方。2010年3月25日上午,刘某甲打电话给顾某(已判刑)要其帮忙殴打苏某,顾某答应帮忙。当晚21时30分许,顾某纠集了被告人林传寿、谭某、张某(后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携带从顾某家拿来的棍棒刀具赶至杭州市上城区近江附近的一家台球房与刘某甲等人会合后,又赶至杭州市上城区始板桥直街14号附近等候苏某。至22时许被告人林传寿、刘某甲、谭某、顾某、张某等人发现苏某及其表哥被害人狄某,遂一起持械冲上去对苏某、狄某进行殴打。苏某挣脱后逃离了现场,被害人狄克某到殴打,其身体头部、左背部、右大腿等部位受伤,导致胸腹部贯通伤,膈肌破裂,肺破裂、脾破裂,胃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狄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林传寿逃离杭州,后于2010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传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狄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谭某、顾某、张某、苏某、刘某乙、王某、周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验伤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传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传寿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传寿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传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安定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