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鲍先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先岳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先岳,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象山县。2010年2月5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撤销公安行政拘留处罚,次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0]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先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燕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先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先岳因郑某欲与其离婚而决定报复。2010年1月初某日,被告人鲍先岳至郑某儿子罗某开设于象山县定塘镇花港村的养鸭场,将农药“快宰”投放到鸭子饮用水桶中,致使该鸭场中的鸭子产蛋量减少及部分鸭子死亡,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4792元。经鉴定,农药“快宰”中含有毒死蜱成份。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鲍先岳至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鲍先岳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先岳由于泄愤报复,用农药毒鸭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鲍先岳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鲍先岳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鲍先岳因郑某欲与其离婚而决定报复。2010年1月初某日,被告人鲍先岳至郑某儿子罗某经营于象山县定塘镇花港村的养鸭场,将农药“快宰”投放到鸭子饮用水桶中,致使该鸭场中的鸭子产蛋量减少及部分鸭子死亡,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4792元。经鉴定,农药“快宰”中含有毒死蜱成份。2010年2月5日,被告人鲍先岳被象山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后,坦白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鲍先岳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了2010年1月4日,其养在定塘镇大花港村养鸭场的2500余只鸭子突然出现食欲不振,产蛋量明显下降,并出现鸭死亡的现象,经兽医站对死鸭进行解剖检查,发现鸭子肝水肿、肠炎,系鸭子的饮用水有毒或水质不好引起。1月11日在清理鸭子饮水用的桶时发现了紫色颗粒状杀地虫农药“快宰”,并怀疑是鲍先岳投毒所造成,遂于2010年1月16日报案,及至2010年2月19日止鸭子死亡100只,鸭蛋产量损失约3500余千克的事实。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了她与鲍先岳于三年前结婚,后于2010年2月4日离婚。在2010年1月初,她在儿子罗某的鸭棚里捡鸭蛋时发现有3只死鸭,接下来的几天每天都有鸭子死掉,并且鸭蛋产量下降,她把该情况告诉了罗某,经检查知鸭子有肝水肿,后买了很多药给鸭子解毒,及与其刚好吵过架的鲍先岳在鸭子死亡及产蛋量下降的现象发生前的一段时间里曾二次来过鸭棚的事实。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了他是定塘畜牧兽医站站长,他于2010年2月4日到罗某经营的鸭场,发现罗某养的鸭子产蛋量不高,2500余只鸭子每日只产蛋100千克左右,鸭子毛色不光滑、精神沉郁,且仍有少量死亡,当时发现有4只死鸭的事实。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了2010年1月初,有人到其处买鸭蛋时,鲍先岳正在场并对买鸭蛋的人说其这里的鸭蛋好,是吃谷的鸭生的,罗某那边的鸭子是吃饲料的事实。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了他也是养鸭子的,品种同罗某养的鸭子一样,他养的鸭子约6000余只,每日产蛋量为400千克左右,且产蛋高峰期能保持5个月,蛋价在4.2-4.7元每斤,农药毒死蜱对鸭子有毒,鸭子中毒后会降低产蛋量的事实。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了鲍先岳曾到他经营的农资站购买过一包徐州农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徐康牌“快宰”,有效成份是3%毒死蜱,呈紫色颗粒状的事实。7.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记录清单、办案说明,证实了罗某经营在定塘镇花港村大花港养鸭场的鸭子因本次中毒,在2010年1月4日至2010年2月19日期间,死亡鸭子100只,损失鸭蛋产量3510千克,价值人民币34792的事实。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2010年1月16日,象山县公安局对罗某经营在定塘镇花港村大花港的养鸭场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并从鸭子饮水桶附近提取紫色颗粒状物若干的事实。9.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象山县畜牧兽医站总站说明,证实了经鉴定,从罗某经营在定塘镇花港村大花港的养鸭场现场鸭子饮水桶附近提取的紫色颗粒状物,检出毒死蜱成份,及摄入毒死蜱可引起高产蛋鸭急性中毒,按摄入剂量不同,可导致蛋鸭短期内产蛋急剧下降或歇蛋,治疗不及时可引起部分蛋鸭死亡的事实。10.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2010年2月5日18时30分许象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鲍先岳的家进行检查,发现徐州农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徐康牌“快宰”1包,并予以扣押的事实。11.调解协议书,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鲍先岳已与被害人罗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事实。12.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象山县公安局于2010年2月5日因被告人鲍先岳对罗某的鸭子投毒,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于2010年3月4日因被告人鲍先岳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需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事实。1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了2010年1月16日罗某报案后,象山县公安局定山派出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鲍先岳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家进行检查,后依法传唤被告人鲍先岳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鲍先岳坦白了本案犯罪事实的事实。1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鲍先岳身份情况的事实。15.被告人鲍先岳的供述,证实了他为了报复郑某及其家人,于2010年1月初的某日中午,他带了7只小包菜和用塑料袋包的“快宰”农药,到了罗某的养鸭场准备给鸭子投毒,但因郑某在场,就将小包菜喂给鸭子吃,“快宰”没有洒。过了二天左右的某天晚上七时许,他又带着“快宰”到了罗某的养鸭场,趁他人不注意,偷偷地将“快宰”扔到了鸭子饮水的桶里,事后听人说罗某的鸭场死了很多鸭,产蛋量也下降了很多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先岳由于泄愤报复,用农药毒害鸭子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先岳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鲍先岳的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鲍先岳至侦查机关接受询问前已被侦查机关发觉,且被告人鲍先岳至侦查机关是侦查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鲍先岳至侦查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鲍先岳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构成自首,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先岳构成自首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鲍先岳能自愿认罪,并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鲍先岳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先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郑 存 祥人民陪审员 郑 根 条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鑫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