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苗苗与叶海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苗苗,叶海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鹿商初字第24号原告:蒋苗苗,又名蒋艳秀,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路乡蒋圩村蒋圩庄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04161467。委托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海通,鹿城区仰义乡后京南路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86819。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苗苗与被告叶海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苗苗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海通所有的牌号为浙c×××××酷派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叶海通所有的牌号为浙c×××××酷派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