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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民初字第37-1号原告:陶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某某受让的可安置新房面积95平方米,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某某安置户的可安置新房面积95平方米,暂停该安置房面积向被告刘某某的转让、交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 昉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陶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