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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马东君、袁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琴,马东君,袁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琴。被执行人马东君。被执行人袁淑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东君、袁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东君、袁淑兰于2010年12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马东君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14号楼1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0××51)所有权办理到张凤琴(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