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马东君、袁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琴,马东君,袁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琴。被执行人马东君。被执行人袁淑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东君、袁淑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东君、袁淑兰于2010年12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马东君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14号楼1单元XX层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0××51)所有权办理到张凤琴(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