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阳诉六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李阳,女,1988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民政,男,1947年4月8日生。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六组)。负责人张晓康,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红,男,1962年3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系六组村民,住该组43号,身份证号:610402196203117053。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户籍2010年9月份之前登记在六组,且分有承包地。2009年六组部分土地被西电集团征用,2010年9月14日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15000元。2010年7月8日原告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村六组村民周立昌登记结婚,2010年9月6日原告将户籍转入周立昌处,在黄堆村六组未享受村民待遇。六组成员不同意给原告分配15000元征地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六组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5000元;2、诉讼费六组承担。被告六组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户籍2010年9月份之前登记在六组,且分有承包地。2009年六组部分土地被西电集团征用,2010年9月14日给每位村民分征地补偿款15000元。2010年7月8日原告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村六组村民周立昌登记结婚,2010年9月6日原告将户籍转入周立昌处,在黄堆村六组未享受村民待遇。六组成员不同意给原告分配15000元征地补偿款,故未给原告分配该征地补偿款。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给付原告李阳征地补偿款15000元。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田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