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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裘裕军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裘裕军;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裕军,农民。2010年9月2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裕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裘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裘裕军受罗水泉(另案处理)指使,将从淳安县天顺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浙A×××**轿车以10万元的价格当给绍兴市江都物资有限公司的张江标。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666元。2008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裘裕军受罗水泉指使,将从杭州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经营部租来的浙A×××**桑塔纳轿车以9千元的价格当给绍兴市越城区洲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应海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0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该两部轿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裘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罗水泉的供述,被害人童崇平、叶钱江的陈述,证人孙伯勇、陈爱国、张江标、应海根、杨百良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裕军受他人指使,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裘裕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裘裕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