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丽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苏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丽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上诉人苏某某因不服景宁县人民法院(2010)丽景商初字第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苍南县,应由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5月2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在该借条上写明:借方逾期未还钱,出借方可以在本景宁县提出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管辖权已作了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志 连审 判 员 艾杰审判员江少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红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