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跃进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