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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开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秦黎明、付志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秦黎明,付志利,罗传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2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任之国,行长。委托代理人么帅,该行信贷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黎明,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付志利,男,1981年3月3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罗传国,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与被告秦黎明、付志利、罗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樊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