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舟山宁港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张永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宁港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张永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舟山宁港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517974-6),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观矸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穆展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荣益,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张永耀(身份证号码:33020619650622171X),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宁港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耀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宁港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宁港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2元(含保全费32),减半收取57(含保全费32),由原告舟山宁港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