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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舒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一于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