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舒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一于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