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南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9-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项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项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海南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王某,人,个体户,住乌海市,电话:138XXXXXXXX被告项某,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原住乌海市,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关建新审 判 员 戴晓凤代理审判员 康丽芹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