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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瑞莹诉西李村四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瑞莹,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34-2号申请执行人朱瑞莹,女,1984年4月26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西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李村四组)。负责人李辉,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9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6500元,利息2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王同文审判员  郭云鹏二O一一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