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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军与白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白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高军,男被告白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白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高军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竹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