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军与白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白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高军,男被告白海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白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高军承担。审判员 张耀斌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竹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