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诉陈小虎、谢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陈小虎,谢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街22号(邮电五所3号楼)。法定代表人许亮,成都市锦江区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四川协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虎,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谢惠,女,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诉被告陈小虎、谢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