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对原审查明事实部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某入职××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公司提出系郑某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拿走,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公司还提出,其支付给郑某的月薪中已包含了周六的加班费,但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代理审判员 黎   奇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聂玮(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