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传炜与励利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传炜,励利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20号原告:田传炜,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赛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励利浓,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传炜诉被告励利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传炜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传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