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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田传炜与励利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传炜,励利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320号原告:田传炜,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赛博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励利浓,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传炜诉被告励利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传炜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传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