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犯诈骗罪于1987年5月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盗窃于1995年7月7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1998年9月3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7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4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伙同“小王”(另处)在本市宋城景区鬼屋,以割包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背包内的人民币7059.5元及三星蓝调i85数码相机一只(估价值人民币1058元)。后被告人章某携赃款与赃物离开现场在Y5路公交车上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申某、韩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鉴定结论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伍正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