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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侯文秀与王振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文秀,王振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文秀,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振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施永红,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侯文秀因与被上诉人王振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文秀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侯文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文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侯文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侯文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丽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