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荣、关新、李翠娟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名委员会、西兆余村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8号原告李荣、关新、李翠娟等人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西兆余村第一、二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2007)长民初字第1550号、1679号、(2008)西民二终字第129号、(2008)长民初字第3162号、129号、1000号、1186号、(2009)长民初字第3778号、246号、17号、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荣、关新、李翠娟等人已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既不到庭,也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兆余)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两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兆余)在金融机构存款202301元予以扣划(已冻结)。本栽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