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昆山丽高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丽高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号原告:昆山丽高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粟云。被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丽高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意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丽高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丽高装饰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丽高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