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星锐日月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启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星锐日月机械有限公司,周启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31号原告:宁波星锐日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区恒丰路西端。法定代表人:陈太宝。委托代理人: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宇波,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启万,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星锐日月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启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