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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辖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辖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司,住所地:衢州市××花园省××厦。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浙江省××集团××责任公司××司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0)甬慈商初字第10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慈吉中学运输结帐单》来分析,王某某向上诉人仅主张运输费用,不涉及运输合同的其他内容,故本案的诉讼标的应是债权债务,不是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运输合同;另自2001年12月21日材料员胡伟民在结帐单上签字确认,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已转为欠款法律关系,法院应按当事人新确立的法律关系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承建位于慈溪市的慈吉中学学生宿舍a楼工程的《工程开工报告》和《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以及被上诉人为上述工程承担公路运输的《慈吉中学运输结帐单》,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运输款。上诉人对其所欠款项是运输款也并无异议。因运输款的支付是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之一,故本案应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并以运输目的地法院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惠之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