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耿建波与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波,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耿建波,男,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亚东,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被告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环路十字南2号。法定代表人谢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璐,女,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耿建波诉被告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住所地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环路十字南2号并且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应当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认可,认为被告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陕西秦电国际大厦9层属西安市雁塔区行政范围,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本院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陕西秦电国际大厦9层,其依据为原被告签订的《富力城商品房认购书》上被告的地址为: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陕西秦电国际大厦9层;而被告提供的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环路十字南2号。对于被告的主要机构所在地应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准。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富力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标的物为富力城南区澜湖湾X号楼X室商品房系不动产,属于西安市长安区行政管辖。故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是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