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镇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励某某、励某某与被申请人舟山××××有限公司申请诉与舟山××××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励某某,舟山××××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保字第2号申请人:励某某。被申请人:舟山××××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号。申请人励某某与被申请人舟山××××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牌号为浙l×××××带浙l×××××挂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舟山××××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l×××××3带浙l×××××挂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晓婷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