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催字第30号申请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22206室。法定代表人周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莉,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2010年10月14日;票号:07298297;出票人:陕西凯嘉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汉城路支行;金额:16000元整)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经受理。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