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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仝培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培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培新,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2008年5月5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号起诉书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仝培新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仝培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仝培新在外出将钥匙交给了被告人仝培新,后该仝趁家中无人之机将郑胜波放入褥子底下的人民币5000元及二张银行卡盗走,赃款已挥霍,银行卡被丢弃。同年郑某1外出将钥匙交给了被告人仝培新,后该仝趁家中无人之机将郑胜波放入褥子底下的人民币5000元及二张银行卡盗走,赃款已挥霍,银行卡被丢弃。同年租住的本市雁塔区双桥头村付120号对面四楼家中看电视时,外出将钥匙交给了被告人仝培新,后该仝趁家中无人之机将郑胜波放入褥子底下的人民币5000元及二张银行卡盗走,赃款已挥霍,银行卡被丢弃。同年郑某1外出将钥匙交给了被告人仝培新,后该仝趁家中无人之机将郑胜波放入褥子底下的人民币5000元及二张银行卡盗走,赃款已挥霍,银行卡被丢弃。同年的哥哥外出将钥匙交给了被告人仝培新,后该仝趁家中无人之机将郑胜波放入褥子底下的人民币5000元及二张银行卡盗走,赃款已挥霍,银行卡被丢弃。同年10月1日被告人仝培新被失主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仝培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2的证言,被害人郑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仝培新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抓获经过,(2008)山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培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仝培新曾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仝培新判处一年又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培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