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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长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某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湖长民初字第11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城镇火车站广场××路南侧(铁鹰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都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峻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08年,被告将承建的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一期工程、浙江茗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一期工程的内外墙脚手架、围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单价、质量要求、付款等内容达成了协议。此后,原告依约履行,现上述工程已经顺利竣工验收,但被告却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90704元,同时被告承诺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90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942.95元(自2009年11月1至2010年12月23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010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损失,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合计98646.95元。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及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2、2009年7月31日,内外墙脚手架清工搭设结算清单一份;3、2009年9月9日,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茗熔项目部清包班组结帐单一份;4、2009年8月1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5、2009年7月22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内外墙脚手架、围墙工程的分包关系,但对于所欠的工程款是否已经项目负责人何保卫的审核,被告无法确认,故对于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无法确定。另原告在承包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被告为此已经支付赔偿款20余某某,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款,如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保留另行诉讼的权利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交被告质证,并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被告将承建的浙江长兴威尔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一期工程、浙江茗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一期工程的内外墙脚手架、围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单价、质量要求、付款等内容达成了协议。此后,原告依约履行,现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内外墙脚手架清工搭设工程款64704元,结欠原告围墙工程款26000元,合计90704元。被告承诺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但到期后未付,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内外墙脚手架、围墙工程款,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显属违约,故应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9年11月1至2011年1月31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为85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某某工程款90704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572元,合计99276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案件受理费2266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38,开户银行:湖州市农行红丰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臧峻月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