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1-01-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蒋立秀与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山南营业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山南营业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37号。负责人陆阳德,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正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其年,该公司网络综合保障部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山南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街道。负责人董庆庆,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山南营业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军 来自: